一、
綠色食品認證申報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制定的商標分類法,其中的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類食品,具備條件的均可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如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水產品,罐頭食品,腌漬、干制水果及制品,腌制、干制蔬菜,蛋品,奶及乳制品等食品,以及未加工的林業產品,未加工的谷物及農產品(不包括蔬菜、種子),花卉,園藝產品,草木,活生物,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果,新鮮蔬菜,種子,動物飼料(包括非醫用飼料添加劑及催肥劑),麥芽,動物棲息用品。
二、綠色食品認證的申報辦法:
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自愿申請使用綠色食品標志者,均可成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申請人。
綠色認證申請程序是:申請人向農業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領取申請表格及有關資料,例如湖南省境內的申請人均可直接向湖南省綠色食品辦公室直接提出申請。申請人按要求填寫有關表格,并向申請受理單位提交生產操作規程、產品標準以及省級以上質量監測部門出具的當年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等資料。由省綠色食品辦公室派專職綠色食品標志管理人員赴申報企業及其原料產地調查,并委托省內一家綠色食品環境監測單位(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對申請單位進行農業環境質量評價。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對申請企業及其產品進行終審后,與符合綠色食品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簽訂協議,頒發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并向社會發布公告。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有效期3年。期滿后,若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志,須于期滿前半年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綠色食品認證申報清單
申請人向所在省綠辦提出認證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文件,每份文件一式兩份,一份省綠辦留存,一份報中心 :
1. 《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書》
2. 《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
3. 保證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4. 生產操作規程(種植規程、養殖規程、加工規程)
5. 公司對“基地 +農戶”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合同、基地圖、基地和農戶清單、管理制度)
6. 產品執行標準
7. 產品注冊商標文本(復印件)
8.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9. 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對于不同類型的申請企業,依據產品質量控制關鍵點和生產中投入品的使用情況,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 礦泉水申請企業,提供衛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及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
2. 對于野生采集的申請企業,提供當地政府為防止過渡采摘、水土流失而制定的許可采集管理制度;
3. 對于屠宰企業,提供屠宰許可證復印件;
4. 從國外引進農作物及蔬菜種子的,提供由國外生產商出具的非轉基因種子證明文件原件及所用種衣劑種類和有效成份的證明材料;
5. 提供生產中所用農藥、商品肥、獸藥、消毒劑、漁用藥、食品添加劑等投入品的產品標簽原件;
6. 生產中使用商品預混料的,提供預混料產品標簽原件及生產商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使用自產預混料(不對外銷售),且養殖方式為集中飼養的,提供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使用自產預混料(不對外銷售),但養殖管理方式為“公司 +農戶”的,提供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預混料批準文號及審批意見表復印件;
7. 外購綠色食品原料的,提供有效期為一年的購銷合同和有效期為三年的供貨協議,并提供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及批次購買原料發票復印件;
8. 企業存在同時生產加工主原料相同和加工工藝相同(相近)的同類多系列產品或平行生產(同一產品同時存在綠色食品生產與非綠色食品生產)的,提供從原料基地、收購、加工、包裝、貯運、倉儲、產品標識等環節的區別管理體系;
9. 原料(飼料)及輔料(包括添加劑)是綠色食品或達到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的相關證明材料;
10. 預包裝產品,提供產品包裝標簽設計。